額定容量Ah5
額定電壓V3.7
點燈時間h≥11
主光源額定電流A0.3
額定電流A0.11
較大照度1×(距1m處)≥500
外型尺寸燈頭φ68×85mm
重量≤0.5kg
蓄電池壽命≥500次
溫度‘-20 ℃ ~ 60 ℃
環境條件
礦燈在下列環境條件下能正常工作:
1、環境溫度-100C~+400C;
2、可用于高瓦斯礦井。
執行標準
MT1162.1-2011 礦燈 第1部分:通用要求
MT1162.4-2011 礦燈 第4部分:KL型礦燈
GB3836.1-2010 爆炸性環境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4-2010 爆炸性環境 第 4 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
Q/ZA 08-2013 KL4LM(A)本安型礦燈。
產品防爆型式:本質安全型;
故障現象故障原因分析檢修方法
充電時指示燈無電流燈頭與充電插頭接觸不良對礦燈重新充電
礦燈不亮電池進入放電保護狀態檢查燈頭與接觸座接觸是否良好
礦燈忽明忽暗后1、LED驅動電路損壞
2、燈頭內開關觸頭松動1、更換LED驅動電路
2、檢查開關觸頭接觸是否良好
礦燈不能充電1、電子保護器損壞
2、充電控制板損壞
3、電纜斷裂1、更換電子保護器
2、檢查、修理充電控制板
3、更換電纜
礦燈充電后點燈時間不夠電池壽命終止更換礦燈

使用方法:
用戶請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使用、維護和操作,不得隨意更換零部件,不得摔打、撞擊否則會影響到礦燈性能,甚至引發不安全事故的隱患。凡是違背上述規定而引發的一切不良后果,本公司不承擔責任,敬請用戶配合。
開箱檢查:礦燈到礦后,在開箱使用前,應檢查包裝箱有否損壞現象,檢查箱內所附技術文件(說明書、合格證等)及配件是否,并檢查礦燈有否損壞及松動現象。
充放電檢查:為保證初次使用可靠照明,在檢查礦燈零件無損壞、松動等現象后,建議進行一次點燈試驗,點燈時間符合要求后再將礦燈充足電后即可投入使用。
礦燈充電:應采用與本產品配套的充電設備充電,采用其它充電設備應經本公司認可,充電時應關閉光源,將燈頭的充電開關插入充電設備的充電插頭上,按順時針方向旋轉180°,使燈頭充電螺釘與充電設備上的彈簧片良好接觸(此時充電插頭也與燈頭內的充電觸點相接觸)即可自動充電,正常充電時間不超過10小時。
礦燈的使用:通過按壓燈頭上的開關可分別點亮礦燈的主光源或光源,正常工作時間應使用主光源照明,特殊情況如超出預計工作時間時應及時切換到光源照明,本產品具有放電保護功能,當蓄電池放電至保護電壓時,保護電路會自動切斷電路,礦燈會熄滅,應充足電后方可投入使用。

鋰離子蓄電池通過設置在輸出端的安全保護裝置為礦燈提供照明能源,通過電纜與燈頭連接,通過切換燈頭上的開關可以分別用主光源或輔光源進行照明,當由于某種原因引起短路時,安全保護裝置會在15s內切斷電路,故障排除后自動恢復供電。
礦燈放電時,將燈頭上的開關接通主光源(或輔光源),鋰離子蓄電池通過LED驅動電路向主光源(或輔光源)提供恒定的工作電流0.3A(0.11A),當放電至鋰離子蓄電池的保護電太4.2V時,安全保護裝置自動切斷放電回路。
礦燈充電采用恒流/恒壓充電方式,充電時當鋰離子蓄電池的電壓高于4.2V時,自動進入滯充狀態,注意事項:請勿在其它充電器上充電,必須使用本廠的充電器充電,如在其它充電器上充壞礦燈,后果自負。如暫不使用,請把電充飽存放,如長期不使用,平均每三個月內充一次電。

技術參數
1、規格型號額定容量Ah額定電壓V點燈時間h額定電流A照度1×(距1m處)
主光源輔光源點燈開始點燈11h
KL4LM(A)4 3.7≥110.3 0.11≥1000≥500
KL5LM(A)5 3.7≥110.3 0.11≥1000≥500
2、外型尺寸:燈頭φ68×85mm
3、重量:≤0.5kg
4、蓄電池壽命(循環次數):≥500次
五、使用環境條件:
a、溫度:-20℃ ~60℃ ;
b、周圍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98%;
c、海拔高度:≤1000 m;
d、大氣壓力:80 kPa~106 kPa;
e、適用于瓦斯礦井和一般礦井,也可用于其它需要移動照明的地方、鐵路、隧道、野外作業等地方,無顯著震動和沖擊的場所。
KL5LM(A)型鋰電礦燈是按照GB7957-2003《礦燈安全性能通用要求》和MT927-2004《KL型礦燈》等標準設計、制造和檢驗的新型冷光源礦燈,適用于瓦斯礦井和一般礦井,是煤礦井下使用的攜帶式照明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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